第428章 内阁大臣(第二更!今天万字!新书已开)(1/6)
作品:《国姓窃明》激起了皇帝朱慈煜本人的变法决心后,后续的事情就好办一些。
毕竟大明如今都这么强大了,国力进步天下百姓有目共睹,守旧势力也被朱树人此前十五年的改税改官两波大清晰扫除得七七八八,祖宗之法也就没那么重要了。
当然,此番变法的直接诱因,毕竟还是纽科门蒸汽机的发明和应用展示,所以要变革,也要从这个切入点开始。
朱树人要整个变革大明的官制和法度,也不能一上来就说要重修大明律,而是要强调大明律一贯的残缺、覆盖面太窄,以至于后续法外加例繁冗不堪,只能加不能改。
朱树人便这样跟儿皇帝和阁臣们说:“《大明律》订立之初,一个极大的弊端就是只注重官制和刑名,而其他东西都是夹杂在其中颁布。实施和贯彻大明律的,又以刑部为主。
哪怕民间百姓违反的部分是《户律》的内容,户部也只能要求纠正,而处罚依然要全靠刑部体系,连罚没课金、赔偿损失这些钱财部分,也都靠刑部,这就过于繁冗。
如今我大明百业昌盛,还进行了工农分籍,废除农户丁税和工户田赋,这更是三百年未有之大善政。既然工商如此昌盛,民间钱财纠纷处罚还依然全靠刑部系统管辖,实在不妥。
因此未来的法度,首先要‘刑/民’分来,由国之公器处断的,只是罪刑之属,民间侵犯赔偿、工商经济纠纷,应该另有新法。”
朱树人能想到这一点,也是很正常的,因为近代化国家的法治建设,一个最重要的分水岭就是把刑法民法彻底分开。有些事情不用政府去行使惩罚权,政府只要给公平的民间主体进行仲裁就行了。
而从根子上把法分开,先定一部全新的《大明民律》,以后就可以以此为契机,把旧的《大明律》里面的户律部分,和其他民间财务纠纷的条款统统废掉。
将来再定一部《大明刑律》,以及其他律慢慢补足上来,形成新的统一法典,这个过程中旧的《大明律》也就可以逐步废止,而“成化例”、“嘉靖例”这些好几百条的历年加例,也不用再以补丁的形态出现,该被大明新律并入吸收的就直接吸收,过时该废止的就直接废止。
如此一来,最终就显得朱树人也不是想废太祖之法,而是太祖之法定得实在混乱,对各个门类不够确权明责、分得不细,如今需要一部分一部分各自独立细化,最终导致旧律无法实施操作,自然废止。
……
朱树人把这个提纲挈领的思想总纲和路线图提出后,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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